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的规定,2014年参保人选择按48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应按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的规定,2014年参保人选择按48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应按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14年1月至6月期间缴纳2014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且政府补贴已按30元记入个人账户的,应按60元予以补足,补足部分不计算利息差,所需资金按现行政府补贴分担机制由各级财政负担。
二、选择按48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人员,2014年1月至6月期间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应重核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新标准发放,并补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至按新标准发放之月前的待遇差额。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15年2月5日